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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4/6/26 16:11:00】【  】 【打印】 【关闭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精神,充分发挥我省种业资源优势,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构建起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有序分工、密切配合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建立玉米、马铃薯、小麦等主要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建成相对集中、长期稳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的玉米、马铃薯、蔬菜花卉、油菜种子生产基地及南繁科研鉴定基地;选育一批高产、优质、专用、多抗及适应机械化生产的新品种;建立省级救灾备荒贮备和种子生产保险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机构。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种业科研分工。理顺“产学研、育繁推”关系,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主要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担,杂交玉米、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等作物的商业化育种由种子企业承担。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须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2015年12月31日前仍未实现脱钩的,暂停其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所办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科研院所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革。改革后,育种科研人员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工作年限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2014年起停止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新申办种子企业的审批。

  (二)推进育种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科研人员和育种资源向企业流动。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对拥有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申请、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或上市公开交易。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种业职务科技成果的所得收益,按60%划归参与种业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转化种业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或离岗创业。工龄30年(含)以上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人员,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工龄30年以下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以及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2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期满后继续在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或继续进行创业的,回原单位办理离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手续。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优先在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布局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科研计划和专项重点向“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在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玉米、油菜和蔬菜种子企业建设商业化育种中心,建立规模化育种技术体系。

  (四)开展良种重大科研攻关。重点支持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和蔬菜等作物的商业化育种,培育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品种。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联合建立育种科研平台,建立科企紧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

  (五)开展理论创新及公益性研究。科研院所、教学单位重点开展育种理论、方法、共性技术、育种材料创新及分子育种等基础性研究,以及小麦、马铃薯、大麦、胡麻、豆类等作物常规种及中药材品种选育等公益性研究。2016年起财政科研经费不再投入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杂交油菜、杂交棉花和蔬菜商业化育种。

  (六)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建设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研究中心,开展省内优良、特异种质资源的收集、鉴定、保护和应用性研究,保存审定和认定的农作物品种标准样品,建立品种实物档案及DNA指纹图谱信息库,搭建种质资源共享和转化平台,并按规定开放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为企业商业化育种提供服务。

  (七)建设南繁科研和鉴定基地。在海南省乐东县建设甘肃省南繁和种子质量鉴定基地,配套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及种子检验、科研育种场所,为省内“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提供科研平台,为全省种子市场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八)开展种子生产机械研发。以省内种子机械研发企业为依托,在制种重点区建设种子生产机械研发中心,开展适合规模化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农作物种子生产机械及种子加工机械的研发,尤其是加强对玉米制种去雄机、收获剥皮机等急需机型的研发,提高机械化水平。

  (九)建设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种子生产基地。重点支持130万亩马铃薯脱毒种薯、蔬菜花卉和油菜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其中马铃薯脱毒种薯繁育基地110万亩(原种10万亩);蔬菜、花卉种子生产基地15万亩;油菜种子生产基地5万亩。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机耕道路、水利设施及蔬菜花卉种子生产网棚建设等,通过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推动土地向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和种子企业流转,支持种子企业与制种大户、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十)建立玉米、马铃薯制种保险制度。每年安排承保面积30万亩,每亩保险金额不低于种子生产物化成本的70%,保费由政府、企业和农户分别按70%、20%、10%比例交纳,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提高基地风险承载能力。

  (十一)扶持发展农机服务组织。在玉米、马铃薯、油菜和蔬菜种子生产重点县,发展种子生产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组织,购置联合整地、施肥播种、联合收获等作业机械,强化农机农艺融合,专业开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等生产服务,提高种子生产组织化程度。

  (十二)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每年选择6个制种和用种大市或大县种子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种子执法装备,提升种子市场监管能力。开发种子质量追溯网络管理系统,建成种子生产、经营流程信息管理、质量全过程管控和追溯管理体系,实现种子生产、加工、贮运和销售全过程的监管。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加大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案件处理情况。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打破地方封锁,废除任何可能阻碍外地种子进入本地市场的行政规定。加大品种权执法力度,加强新品种保护、维权和信息服务。强化进出境种子的检验检疫。严格种子企业委托经营制度,规范种子营销网络。建立农牧、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市场监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牧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甘肃保监局和甘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成立甘肃省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种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重大政策。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落实工作措施。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推进种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统筹各相关部门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专项、种子工程项目、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专项、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生物育种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技术试验示范等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种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三)完善规章制度。编制玉米、马铃薯、小麦、油菜、蔬菜等主要农作物良种重大科研攻关五年规划。制定种业领域相关科研后补助和奖励办法,支持商业化育种。修订《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及配套规章,明确种子管理职责;制定种子生产基地保护、生产保险等规范性文件,完善种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定期报告和工作督导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每半年向省深化种业体制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实施情况,由省农牧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领导小组将定期检查指导,协助地方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进种业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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