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山东省国税局副巡视员王复兴做客《阳光政务热线》,针对从事蔬菜制品销售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等相关政策问题进行了介绍。
王复兴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底出台的文件规定,自今年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山东作为蔬菜种植、流通、加工和出口大省,政策实施不仅对蔬菜产业健康发展具有较大影响,对改善民生也将产生积极作用。今年上半年,全省从事蔬菜流通业务的纳税人3396户,实现销售收入138.29亿元,免征增值税2.79亿元,预计全年免税将超过6亿元。
同时,王复兴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而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对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