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专题审议并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南省农业厅在2008年成立了《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征求省直机关和各市县人民政府等59个政府和机关部门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30余次、到省内省外专题调研58次,走访54个乡镇、村委会和150多家合作社,邀请法律专家50余人对草案初稿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采纳合理化建议 25条。8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修改;9月5日下午,代省长蒋定之主持省政府第68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9月28日,省人大对《条例》进行了初审;11月30日,正式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获全票通过。
《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分别从合作社分类、出资方式、登记管理、成员与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尤其是扶持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仅扶持政策就有15条,是一部强农惠农的指导性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海南省涉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条例》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