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1〕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和《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农业种业(包括农作物、水产、林木、畜牧与花卉种子种苗)的发展,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坚持“两头在厦、中间在外”的现代农业发展战略,大力实施“种子工程”,农业种子种苗产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为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当前我市种业还存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够、市场竞争力不强、产业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现代农业种子种苗产业发展。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和岛内外一体化建设进程加快,第一产业已进入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加快现代种子种苗产业发展是提升我市现代农业水平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快现代农业种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种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力推进这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两头在厦、中间在外”的现代农业发展战略,以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厦门对台先行先试为契机,充分利用厦门经济特区独特气候条件、人文环境和区位优势,通过加大政策扶持、机制创新、引进合作和企业优化组合、专业化分工及加大科技投入,着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业种子种苗良种研发、示范推广体系和种苗交易集散中心。力争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培育10家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本市种子种苗企业,吸引一批境内外知名种子种苗企业落户厦门,形成以厦门为中心、以海西为纵深、联结东岸、辐射省内外的现代农业种业发展新格局。
三、重点任务
㈠建设种子种苗研发与创新平台。引导种子种苗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研发中心,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科研工作站、研发基地。加快推进海峡现代农业研究院等一批种业研发项目建设进度。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种子种苗企业技术创新,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项目。鼓励企业通过走“产、学、研”一体化的路子,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应用育种新材料、新方法、新技术特别是现代生物技术,开展符合市场需求并拥有自主品牌的优质、专用、高效的新品种选育。
㈡建设新品种引繁与展示平台。紧紧围绕全局性、关键性环节,推进建设一批工厂化、规模化与市场化的现代优良种苗引繁示范基地,重点突出蔬菜、水果、林木、花卉、食用菌、水产等几个大类的优质种苗基地建设,提高我市种苗繁育水平。支持企业加强开展新品种引进推广经验,积极推动优良品种的引繁、展示与推广,鼓励种子种苗企业或育种单位积极参与新品种审定和认定工作,保障育种单位合法权益;支持定期举办海峡两岸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展示活动,积极发展观光种苗业。
㈢建设种子种苗交易与集散平台。推动建设一批现代种子种苗产业园,完善种子种苗物流、仓储、加工、检测、拍卖、交易集散等功能。鼓励国内外知名种苗企业将总部设在厦门或新设立公司,充实壮大种苗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集聚和品牌效应,提升厦门种子种苗市场在全国的优势地位。引导种子种苗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品牌意识,创造自主品牌,增强品牌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鼓励种子种苗企业开拓市场,扩大规模。
㈣建设海峡两岸种子种苗交流与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厦门对台农业交流与合作的独特优势,积极开展两岸种子种苗产业交流与合作,积极培育“海峡种苗”,提高两岸种苗国际影响力。鼓励两岸种子种苗企业积极参与海峡两岸种子资源库建设,加强海峡两岸农作物种子、蔬菜瓜果种子、水产种质资源、林木花卉种子收集、储备、开发、利用;鼓励两岸种子种苗企业科研合作,加强热带水果、蔬菜、高档水产品、观赏鱼、花卉、林木、茶叶等新品种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鼓励两岸种子种苗企业交流合作,加强品种研发、资源利用、经营模式、管理经验、品牌建设以及信息人才等方面的双向交流。
四、政策措施
㈠加大资金投入。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支持种子种苗企业开展品种研发、繁育推广、市场网络、品牌培育、基地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对外交流,加快推动农业种子种苗“四个平台”建设。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业种子种苗业的发展。
㈡实施新一轮种子工程。加强育种创新、品种引进和试验、种子检验检测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种子企业建设商业化育种基地,购置先进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仓储、运输设备,改善工程化研究、品种试验和应用推广条件。推动种子种苗企业兼并、重组与上市工作。
㈢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取得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农林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㈣加强用地用电项目扶持。土地、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种子种苗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优先保障优质种苗项目的用地需求。电力部门要优先保障种子种苗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用电,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优惠电价政策。各级各部门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时,优先考虑种子种苗企业的研究繁育基地的用地需求。
㈤加大高新技术人才引进与培养。农林、渔业部门根据行业人才急需情况向《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编制部门申报农渔业种子、种苗科研等紧缺人才信息,加强我市现代农业种业创新平台建设。符合我市人才政策规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人才住房、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等优惠。鼓励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各类种子种苗人才的培养,为种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五、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现代农业种业发展,将种子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规划,稳步推进我市农业种业发展各项工作。农林、渔业、发改、财政、检验检疫、海关、质监、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级农林、渔业部门要强化种子种苗管理职能,明确负责种子种苗管理的机构,保障种子种苗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种子种苗管理队伍建设。
㈡制定发展规划。农林、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厦门实际编制全市现代农业种业发展规划,提出分阶段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今后10年推进现代农业种子种苗产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科学指导我市种子种苗产业发展。
㈢加快园区建设。在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厦门闽台现代农业种子种苗产业园”、“厦门闽台农业高新技术园”、“厦门水产养殖良种繁育场”等一批种业产业园区建设,积极引导种子种苗企业向园区集中、集聚。
㈣强化市场监管。各级农林、渔业主管部门严格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加大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种苗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境种子、种苗的检验检疫,防止假冒进境种子、种苗,发现假劣种子、种苗要严格执法,一查到底。
㈤发挥协会作用。支持成立厦门种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功能。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大学、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种苗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确保厦门种业健康快速发展。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帮助种子种苗企业解决经营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大做强厦门现代农业种子种苗产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