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上海现代农业建设的发展重点。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上海农作物品种选育工作不断加强,培育了“沪油”系列双低油菜、“申优”系列杂交粳稻、“沪旱”系列节水旱稻、“银冠”花菜以及部分设施专用种子等一批优质特色品种;形成了一批成长较快的种子企业;种业基地建设有序推进;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逐步加大,为本市种业长远发展创造了良好基础。良种培育和推广,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生产和确保地产蔬菜有效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上海农作物种业发展与世界先进种业发展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上海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农作物种业发展作为调整农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的重大举措。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农作物种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在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和应用方面的主导作用。坚持产学研结合,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模式。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加大政策引导,强化市场监管。快速提高本市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全面提升上海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促进上海农作物种业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科研分工合理、产学研结合、资源集中、运行高效的育种新机制,在双低油菜、杂交粳稻、节水抗旱稻、蔬菜、花卉等领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优良品种,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 打造2-3个育种能力强、生产加工技术先进、市场营销网络健全、技术服务到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培育若干专而精的、有成长潜力的种子企业,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把上海建成具有地方特色、面向长三角、服务全国的区域性现代化农作物种业发展中心。
二、上海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加强育种科技创新。重点支持相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开展植物新品种权数据库、专利数据库建设,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分子生物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种子生产加工和检验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性研究。支持利用现代育种技术与常规技术相结合,开展种质创新,为种子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市农委、市科委、市教委,列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推进产学研结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种质资源和科技人才等要素向种子企业流动。鼓励企业建立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整合育种资源,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开展品种研发,提高育种水平。(市农委、市科委、市教委)
(三)支持种子企业做优做强。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在国内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上市融资。推进种业名优名牌认证制度建设,对经过认定的种业名优品牌给予奖励。适应国家种子企业市场准入的新要求,加大对有发展潜力的中小种子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和推动种子企业兼并重组。(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金融办)
(四)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依据本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成一批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加快推进工厂化育苗基地建设,逐步提高瓜果、蔬菜等园艺作物工厂化种苗供苗率。加快南繁、西繁基地建设,提高育种与服务能力。鼓励种子企业采取与制种合作社联合协作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建立和完善品种展示与示范体系,建设一批粮油、蔬菜和花卉等品种试验展示基地。(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质量技监局)
(五)完善储备调控制度。进一步完善稻麦等大宗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确保灾后恢复生产和市场调剂的种子供应。由市、区(县)农业部门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提前确定储备品种,严格落实储备任务,保证储备种子质量。(市农委、市财政局)
(六)规范品种审定和保护。加强农作物新品种区域试验站建设,进一步规范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跨区引种行为,提高品种审定条件,强化品种特异性、抗病性和抗逆性鉴定。进一步加强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落实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制度,规范新品种保护测试、农作物生物安全评价行为。(市农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
(七)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加强种子行业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提高区(县)农业综合执法水平。明确企业责任,强化基地管理,严厉打击制种基地无证或侵权生产、抢购套购等违法行为。(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委)
三、加快上海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一)编制“上海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按照“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上海市现代农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上海市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上海市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分作物、分阶段提出发展目标、方向和重点,明确“十二五”期间和今后十年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任务和措施,制定推进方案,落实年度推进计划。(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大农作物育种的扶持力度。增加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在原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统筹农作物种业财政和基建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作物种业。加强对生物育种产业的扶持。市级财政重点支持一批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引进国内外种质资源、先进育种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提升商业化品种选育和应用技术研发水平。(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
(三)实施新一轮种子工程。通过政府补贴和企业自筹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农作物种业基础设施投入,围绕新品种培育和成果转化、地方品种保护和开发利用、良种繁育和展示基地建设、种业设施装备建设、种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实施一批重大种子工程项目,全面提高本市农作物种业现代化水平。加大农作物种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培训和引进力度。(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创新成果评价和转化扶持机制。市级财政对个人和企业自主开展商业化育种,获得新品种自主知识产权并应用转化的成果给予后补助。探索通过股权、期权激励和创业扶持等形式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个人与种子企业相结合,开展育种创新并商业化。建立品种权转让交易公共平台,探索品种权收益与推广销售成效相挂钩的利益分配机制。积极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退出商业化育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办、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
(五)强化对种子企业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具有一定规模、有融资需求的种子企业贷款,给予政策性担保和贴息。建立繁制种风险转移机制,实施政府保险补贴。种子烘干、包衣、精选等种子制种和加工设备纳入本市农机购置补贴目录。支持引进国内“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总部落户上海。(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质量技监局)
(六)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按法定程序研究制定规范种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许可、违法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为种子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
(七)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强化市和区(县)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市和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市、区(县)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加强设施配套。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和装备精良的种子管理队伍。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编办、市农委、市财政局)
(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自律作用。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诉求,组织开展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市农委、市民政局)
(九)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农委会同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等部门成立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协调组,研究解决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重大政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涉农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农作物种业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区、县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规划和方案。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