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田柳镇张前村菜农苗某等9户农民集体上访,称在寿光市某苗圃以每棵0.75元购买的“百荷223”西红柿种苗,当时经营者宣称此种苗是高抗病毒种苗,可现在种上以后发现此种苗一点都不抗病毒,已出现“封头顶和分叉”现象,有2户菜农已经拔园,重新种上新的种苗。2011年8月27日,寿光市消费者协会接到市信访局的转办案件。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才造成8月27日集体上访。
寿光消协受理此案后,工作人员迅速进行调查了解。经与经营者联系,菜农反映情况属实,经销商承诺最近2天一定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不会再让他们集体上访。8月29日,经消协工作人员的再次协调,最后达成经销商给没有拔园的农户每棵种苗退还0.2元钱,给已经拔园的农户退还0.6元钱的赔偿协议,共计是4060元。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寿光市消协在此提醒寿光农民消费者:种子(种苗)是高附加值商品,假劣种子(种苗)可能造成颗粒无收。一定要到正规的厂家(商店)购买有当地种植经验的种子(种苗),遇到质量问题先不要拔苗,及时投诉,以免证据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