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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蔬菜基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1/7/31 13:00:00】【  】 【打印】 【关闭

  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无锡蔬菜基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将有效保护蔬菜基地,维护蔬菜基地动态平衡,促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发展。

  蔬菜自给率将增至四成以上蔬菜基地建设面积有了明确的量化指标,这是新《条例》最大的亮点。据悉,新《条例》规定,全市蔬菜基地总面积不低于常住人口人均0.01亩,按目前市区360多万常住人口计算,我市将建成4万亩的蔬菜基地。“建成后,蔬菜自给率将由原先的三成多增至四成以上。”有关人士说。

  蔬菜基地不得随便挪作他用。据悉,在蔬菜基地内,不得从事其他农作物生产和发展林果业,不得挖塘养鱼、弃耕抛荒等。因征收土地等原因造成蔬菜基地面积减少的,应及时补足,并由市、县级政府拨付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蔬菜生产必须建立“成长档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市民最为关注的话题。据悉,新《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蔬菜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蔬菜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蔬菜播种、移栽、收获日期。蔬菜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未建立、保存蔬菜生产记录或伪造蔬菜生产记录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如在蔬菜基地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展订单农业,避免“菜贱伤农”

  近年来,蔬菜生产过剩和供不应求交替出现,导致蔬菜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严重影响到蔬菜供求平衡。即将实施的新《条例》重点对生产经营风险防范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蔬菜生产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蔬菜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生产经营者与农产品市场、连锁超市、流通企业合作,扶持发展订单农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畅通销售渠道。同时,相关部门将健全蔬菜生产风险防范机制,保持蔬菜供给能力的稳定,引导和扶持生产户从事速生绿叶蔬菜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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