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公害蔬菜生产和销售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和《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安全质量允许范围内,经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安全质量指标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的蔬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生产和销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无公害蔬菜的申报、论证
第五条 申报无公害蔬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二)具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和必要的生产条件;
(三)产地环境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食品)产地环境要求》;
(四)蔬菜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必须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生产技术规程》。
第六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无公害蔬菜产品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认定的蔬菜种类和名称;
(三)申请认定的蔬菜产品执行的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编号;
(四)申请认定的蔬菜产品执行企业制定的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文本的复印件;
(五)标注准确、清晰的无公害蔬菜作业区域平面图;
(六)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的蔬菜基地环境测试报告;
(七) 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个生产周期内的农产品安全质量检测报告。
第七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按本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出申请,提交规定材料。市、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无公害蔬菜产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报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无公害蔬菜产品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需继续使用无公害蔬菜证书和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无公害蔬菜标志和证书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市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强对无公害蔬菜产品生产的监测管理,并受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委托对基地环境和蔬菜产品进行抽检;抽检不收取任何费用。
被抽检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原始生产过程记录档案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使用单位必须接受两年一次的复检和审核,复检工作由市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无公害蔬菜产品包装上必须标示无公害蔬菜产品登记证号及图形标志,同时注明生产单位名称和地址;图形标志应当按照标准图样的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
第十二条 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及图形标志的使用范围以核准使用的蔬菜产品为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自己享有的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及图形标志的使用权转让或租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用于尚未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十三条 在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
(一)使用新商标的;
(二)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持有人变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
(一)产品的型号、规格发生变化的;
(二)改变生产条件、工艺和产品标准的。
第十四条 由于基地环境污染或操作失误等原因暂时丧失无公害蔬菜产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停止使用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待生产条件恢复后,经市农业环境监测机构重新组织检测合格,由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审核批准,方可恢复使用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或撤销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复检、抽检不合格或拒绝复检、抽检的;
(二)发生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丧失生产条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进行两年一次审核的;
(五)图形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六)擅自转让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图形标志)的。
撤销或暂停使用无公害蔬菜产品证书的处理决定由市农业环境监测机构提出,经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审核作出,暂停期限不超过半年;暂停期满,整改不达标的,撤销其证书。
第四章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城市、厂矿、医院、交通要道、垃圾和污水处理场,应选择空气清新、水质纯净、土壤肥沃且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基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经批准建立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设立标牌,标牌应注明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名称、面积、界限、批准单位、时间、生产单位等。标牌由市农林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监制。
第十八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质量。不得在基地及基地水源附近倾倒、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和排放工业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剧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不得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有病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十九条 在无公害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肥料和农药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生产技术规范》,禁止在蔬菜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
第二十条 城市近郊和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禁止销售甲胺磷、氧化乐果等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生产技术规范》中禁用的农药,对违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一条 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农事活动需要,对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使用的农用物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无公害蔬菜的销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立销售无公害蔬菜的专柜、商店和超市,城区农贸市场应设立无公害蔬菜销售区。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无公害蔬菜的专柜、商店、超市和销售区内销售质量指标不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食品)》的蔬菜。
第二十四条 无公害蔬菜销售专柜、商店、超市和销售区应配备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对所销售的每批次蔬菜都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合格,加贴检验合格标签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