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许可法》《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与审批。
第四条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章 种子生产许可
第五条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在安徽省是非主要农作物,而在其他省是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申请种子生产许可,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