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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对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进行验收检查的预备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10/11/3 8:51:00】【  】 【打印】 【关闭

有关市农业局(农委)、畜牧兽医局:

  根据《山东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09年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计划的通知》(鲁农财字〔2009〕55号)、《关于下达201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计划的通知》(鲁农财字〔2010〕58号)要求,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确定对2009年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2010年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检查范围

  2009年和2010年省农业厅、财政厅下达的所有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包括秸秆生物反应堆、秸秆青贮养畜、秸秆养殖食用菌、秸秆热解气化站建设、秸秆利用企业奖励、秸秆沼气等。

  二、验收、检查内容

  2009年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及建设情况,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经济、社会效益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等。2010年项目计划任务进展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及建设情况,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等。

  三、验收、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本次验收、检查首先委托市农业局(农委)会同当地财政局对辖区县(市、区)的全部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检查。11月下旬省农业厅、财政厅组织抽验、抽查,抽验、抽查项目县数不少于30%。

  各市要按照要求抓紧组织验收、检查,并及时上报相关材料。验收、检查材料(2009年项目包括验收申请、初验结论、验收总结、项目绩效综合评价报告及分县项目验收材料、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2010年项目包括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一两份于11月10日前分别报省厅财务处、生态农业处。

  联系人:省农业厅生态农业处 吴英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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