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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请审定《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的请示

【来源:农业部经管司】 【时间:2010/6/22 19:25:00】【  】 【打印】 【关闭

   2008年10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发来《关于请国务院研究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通知》(常办秘[2008]205号),要求国务院于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此项工作的部署,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个部门,起草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起草过程中,我们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建议和审议意见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逐条磋商,在初稿形成并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农委的意见,并按照全国人大农委提出的意见,再次征求了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附件2),并代国务院起草了《国务院转报农业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的函》(代拟稿)(附件1)。现一并报上,请审定。

    附件1:国务院转报农业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的函(代拟稿)

    附件2: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联系人:刘景枢 刘洋

  联系电话:59193174 59193170

   二〇〇九年四月

  附件1:

国务院转报农业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

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的函

(代拟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

    按照《关于请国务院研究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通知》(常办秘字[2008]205号)要求,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11个部门和单位,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措施,上报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现转报。

   二〇〇九年四月

  附件2:

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转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请国务院研究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通知》(常办秘字[2008]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去年11月,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11个部门和单位,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有关建议和审议意见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逐条磋商,研究改进工作和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去年12月,农业部召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在福州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总结交流会议,邀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商务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共同总结交流各地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情况,认真分析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研究提出落实人大执法检查意见和建议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和单位起草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3月19日,我部将该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农委4月2日的反馈意见,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问题再次进行研究。现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典型示范引导问题

    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从2004年起,农业部已连续5年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截至2008年已累计安排项目资金1.15亿元,扶持了633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示范项目建设,解决合作社发展中最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示范合作社领着本社成员干,做给周边农民看,提升了合作社为成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了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起到了“点燃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示范效果。

    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从2009年起,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依托部、省、市、县4级平台,每年在全国择优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的示范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率先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引导和带动更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二、关于培训和宣传问题

    法律颁布后,农业、工商等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专门下发通知,做出全面部署;开展送法下乡、政策咨询、张贴标语、知识竞赛、电视擂台赛等法律宣传活动,使法律精神逐步深入人心。同时,加大合作社人才培训工作力度,全国人大农委、法工委、农业部共同组织编写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0问》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导读》。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8]9号),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利用媒体、网络、培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学习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可能给予经费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培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共同组织编写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辅导读本》,供各地开展法律宣传培训时统一把握法律基本精神。通过加强培训,努力使法律精神逐步为基层干部群众所掌握和运用。

    2009年开始,司法部、农业部、全国普法办将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培训宣传工作纳入农村“五五”普法规划,司法部拟与农业部和全国普法办一道,结合“法律进乡村”活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200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农业部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作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门资金,统筹规划,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辅导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人才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带头人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扩大合作社的社会影响。

    三、关于建设项目支持问题

    近两年,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土壤有机质提升试点补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项目、优势农产品新品种推广、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生猪和奶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等项目建设中,都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示范载体,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要求各地积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提高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水平。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办、质检总局等部门将继续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相关国家支农建设项目。

    今年年内,农业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提出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四、关于财政扶持问题

    法律颁布实施以来,中央逐年加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资金额度,2008年达到3.3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预算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5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66.7%。这些扶持资金有的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有的采取由国库直接拨付到合作社账上的办法,保证了国家支持补助的有限资金真正用到扶持合作社发展上,探索了一条国家财政支农的有效途径。在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下,各地财政扶持资金规模不断加大,据不完全统计,2007—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累计已超过8亿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增长,将逐步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规模,并按照法律要求,督促地方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支持力度。

    五、关于税收政策问题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了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农业部将督促落实好已出台的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印花税等四条税收优惠政策。只要符合条件,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按照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专业合作社还可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今后,还将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和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继续研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六、关于金融服务和支持问题

 今年,银监会与农业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明确了五项金融支持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措施,提出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中国农业银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扎实做好粮食生产金融服务的意见》(农银发[2009]56号),提出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农村新型主体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增强其服务粮食生产、流通的能力。国家开发银行出台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 持续推进基层金融业务的实施意见》(开行党委发[2009]5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挖掘农民担保资源,将青苗、牲畜、农机具等具有交易半径限制的财产通过合作组织处置后变为可担保的资源;探索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解决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 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推进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村中介机构的信用合作。

 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对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七、关于用地优惠问题

 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提出,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生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和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并易于复垦的禽畜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对于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的仓储、冷藏、初加工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国土资源部将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予以统筹安排。

 八、关于农产品流通问题

 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着力解决产品销售难的突出问题,积极发展现代农产品流通方式,推进生鲜农产品“超市+基地”的流通模式,去年底,商务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探索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鲜农产品直供城市大型连锁超市,开展“农超对接”的有效途径和措施,促进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经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使其逐步成为“农资下乡,农产品进城”的重要桥梁纽带。农业部已把支持引导5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对接纳入2009年为农民办的22件实事之中。

 九、关于面向合作社收费和相关证照办理难等问题

 合作社办理税务两证(国税和地税)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比较困难,主要是登记软件系统中没有独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序列。有些地方采取变通手段办理,但也存在收费标准不一的问题。一些地方要求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办理登记时,必须先经过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境评估并出具环评报告,费用一般在2000-3000元,有的地方高达1万多元。经研究,财政部同意减免合作社的商标注册收费、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进行研究。农业部将把对合作社的乱收费列入农民负担检查范围,对有关违规收费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总局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依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登记类型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最近国家统计局明确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不变,将国家工商总局新设定的营业执照类型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方式归类到现行分类中,其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归入“其他企业”类。根据这一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通知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统计局的新规定并修改软件。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国、地税机关加强沟通协作,为纳税人合办税务登记证的具体办法。质检总局将积极研究解决合作社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难的问题,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序列,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中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类汇总。工商总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登记办法,简化登记手续。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将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推动各地加快地方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特此报告。

 

农业部关于报请审定《关于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的请示

 国务院:

 2007年10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0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国务院办公厅发来《关于请国务院研究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通知》(常办秘[2008]205号),要求国务院于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此项工作的部署,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1个部门,起草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起草过程中,我们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建议和审议意见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逐条磋商,在初稿形成并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农委的意见,并按照全国人大农委提出的意见,再次征求了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附件2),并代国务院起草了《国务院转报农业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的函》(代拟稿)(附件1)。现一并报上,请审定。

 附件1:国务院转报农业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的函(代拟稿)

 附件2: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联系人:刘景枢 刘洋

 联系电话:59193174 59193170

 二〇〇九年四月

 附件1:

国务院转报农业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

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的函

(代拟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

 按照《关于请国务院研究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通知》(常办秘字[2008]205号)要求,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11个部门和单位,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措施,上报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现转报。

 二〇〇九年四月

 附件2:

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转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请国务院研究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通知》(常办秘字[2008]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去年11月,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11个部门和单位,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有关建议和审议意见进行了系统梳理并逐条磋商,研究改进工作和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去年12月,农业部召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在福州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总结交流会议,邀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商务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共同总结交流各地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情况,认真分析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进一步研究提出落实人大执法检查意见和建议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和单位起草了《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征求意见稿)》。3月19日,我部将该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农委4月2日的反馈意见,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问题再次进行研究。现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典型示范引导问题

 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从2004年起,农业部已连续5年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截至2008年已累计安排项目资金1.15亿元,扶持了633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示范项目建设,解决合作社发展中最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示范合作社领着本社成员干,做给周边农民看,提升了合作社为成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了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起到了“点燃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示范效果。

 经研究,从2009年起,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依托部、省、市、县4级平台,每年在全国择优培育300家左右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的示范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率先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引导和带动更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二、关于培训和宣传问题

 法律颁布后,农业、工商等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专门下发通知,做出全面部署;开展送法下乡、政策咨询、张贴标语、知识竞赛、电视擂台赛等法律宣传活动,使法律精神逐步深入人心。同时,加大合作社人才培训工作力度,全国人大农委、法工委、农业部共同组织编写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0问》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导读》。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08]9号),要求各地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利用媒体、网络、培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学习活动,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可能给予经费支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培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共同组织编写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辅导读本》,供各地开展法律宣传培训时统一把握法律基本精神。通过加强培训,努力使法律精神逐步为基层干部群众所掌握和运用。

 2009年开始,司法部、农业部、全国普法办将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培训宣传工作纳入农村“五五”普法规划,司法部拟与农业部和全国普法办一道,结合“法律进乡村”活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200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农业部将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作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安排专门资金,统筹规划,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辅导人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人才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带头人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扩大合作社的社会影响。

 三、关于建设项目支持问题

  近两年,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土壤有机质提升试点补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项目、优势农产品新品种推广、农业产业化、一村一品、生猪和奶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等项目建设中,都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示范载体,并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要求各地积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提高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水平。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办、质检总局等部门将继续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相关国家支农建设项目。

 今年年内,农业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提出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四、关于财政扶持问题

 法律颁布实施以来,中央逐年加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资金额度,2008年达到3.3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预算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5亿元,比2008年增长了66.7%。这些扶持资金有的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有的采取由国库直接拨付到合作社账上的办法,保证了国家支持补助的有限资金真正用到扶持合作社发展上,探索了一条国家财政支农的有效途径。在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下,各地财政扶持资金规模不断加大,据不完全统计,2007—2008年,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累计已超过8亿元。今后,随着国家财力增长,将逐步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扶持规模,并按照法律要求,督促地方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支持力度。

 五、关于税收政策问题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明确了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农业部将督促落实好已出台的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印花税等四条税收优惠政策。只要符合条件,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按照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专业合作社还可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今后,还将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和法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继续研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六、关于金融服务和支持问题

 今年,银监会与农业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9]13号),明确了五项金融支持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措施,提出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中国农业银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扎实做好粮食生产金融服务的意见》(农银发[2009]56号),提出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等农村新型主体纳入重点服务对象,增强其服务粮食生产、流通的能力。国家开发银行出台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 持续推进基层金融业务的实施意见》(开行党委发[2009]5号),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挖掘农民担保资源,将青苗、牲畜、农机具等具有交易半径限制的财产通过合作组织处置后变为可担保的资源;探索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解决农民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 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推进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村中介机构的信用合作。

 下一步,农业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对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发展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七、关于用地优惠问题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提出,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生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和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并易于复垦的禽畜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对于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的仓储、冷藏、初加工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国土资源部表示将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予以统筹安排。

 八、关于农产品流通问题

 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着力解决产品销售难的突出问题,积极发展现代农产品流通方式,推进生鲜农产品“超市+基地”的流通模式,去年底,商务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探索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鲜农产品直供城市大型连锁超市,开展“农超对接”的有效途径和措施,促进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经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使其逐步成为“农资下乡,农产品进城”的重要桥梁纽带。农业部已把支持引导5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对接纳入2009年为农民办的22件实事之中。

 九、关于面向合作社收费和相关证照办理难等问题

 合作社办理税务两证(国税和地税)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比较困难,主要是登记软件系统中没有独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序列。有些地方采取变通手段办理,但也存在收费标准不一的问题。一些地方要求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办理登记时,必须先经过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境评估并出具环评报告,费用一般在2000-3000元,有的地方高达1万多元。经研究,财政部同意减免合作社的商标注册收费、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具体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进行研究。农业部将把对合作社的乱收费列入农民负担检查范围,对有关违规收费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总局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依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登记类型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最近国家统计局明确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不变,将国家工商总局新设定的营业执照类型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对照表》的方式归类到现行分类中,其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归入“其他企业”类。根据这一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正在通知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统计局的新规定并修改软件。为了方便纳税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国、地税机关加强沟通协作,为纳税人合办税务登记证的具体办法。质检总局将积极研究解决合作社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难的问题,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序列,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中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类汇总。工商总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登记办法,简化登记手续。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将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推动各地加快地方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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