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9日,济南市食药监局发布了《济南市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监管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使用<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济南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环节的农产品上市给出了明确的准入方案。
指导意见中要求,全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开具《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该凭证载有经营者基本信息,和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购)货单位名称、供(购)货日期、质量保证方式以及产地证明、法检证明和快速检验证明等。
指导意见提出,10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向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食品生产者宣传解读《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使用意义、范围和具体要求。从11月份开始全面推广使用《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12月份,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使用《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专项检查。